芯源管家电池 PACK 生产、拆解溯源与交易平台
产品能力 · 网点与工厂共同使用

动力电池溯源管理

按电池编码查来货单位、拆解关系、检测记录和出库去向。芯源管家将日常登记整理成可查询的档案,帮助企业准备溯源报送资料。

不同业务的记录

综合利用与PACK生产分别追溯

综合利用溯源系统记录接收、拆解和产物去向;MES记录PACK生产用料、装配关系、检测与交付。企业工作台按已开通产品查询同步记录,报送事项仍按企业角色和适用要求办理。

先明确本企业负责的环节

网点、工厂和汽车拆解企业的职责不同

依据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第 73 号令,结合实际经营主体和业务环节确定记录与报送责任。

回收服务网点

网点收发存系统

接收时保留电池编码、来货单位和照片,暂存时登记位置,移交时保存接收单位、数量和交接单据。

报送责任

网点应先明确所属或委托关系。第 73 号令第二十四条第(六)项规定的报送义务由动力电池企业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:网点设立或变更后 30 日内,回收入库及相关移交出库后 15 日内。

查看第二十四条

系统帮助网点准备和核对记录,报送主体及办理方式按所属企业安排确认。

查看网点功能

综合利用企业

综合利用溯源系统 + 企业工作台

从入厂验收开始,关联拆解、检测、加工、库存与出库记录;按单件或实际加工批次查询投入和产出去向。

报送责任

第 73 号令第二十四条第(七)项要求: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 30 日内报送入库信息,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 30 日内报送出库信息。

查看第二十四条

工厂记录用于准备待报资料,由企业指定人员检查、办理报送并核对结果。

查看综合利用溯源功能

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

电池接收、暂存与交接管理

保留拆出电池的原有编码和随货资料,记录暂存位置及后续接收企业,以便查找电池交给了谁。

报送责任

第 73 号令第二十四条第(八)项要求,按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和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。

查看第二十四条

车辆回收、拆解和专属报送仍由企业原有系统办理,芯源管家管理其中的电池记录。

查看汽车拆解企业方案

上述时限按自然日计算;网点记录、企业报送与国家平台处理结果是不同环节,应分别核对。

把溯源记录留在日常作业里

从收货到出库,记录如何关联

Windows 工控机和安卓终端登记现场操作,综合利用溯源系统 保存厂内业务,企业工作台按权限查询同步资料并准备报送。

  1. 01接收登记编码、来货单位、到货单
  2. 02厂内作业拆解、检测、加工记录
  3. 03库存与交接库位、数量、接收单位
  4. 04企业报送资料检查、提交与核对

保留原有编码

电池包、模组、电芯分别建档,原码与内部标签关联保存。内部标签便于现场查找,不替代原始动力电池编码或国家数字身份证。

可查:编码、厂家、型号、来源单据

记录实际拆解关系

先确认要拆的电池包或模组,再登记拆出的模组、电芯和 BMS。无模组结构按实际情况记录,不补造不存在的层级。

可查:当前电芯 → 所属模组 → 来源电池包

查看历次作业

检测、工序操作与相关记录归入对应档案。管理人员可以查看登记时间和经办人员,发现错误时按权限更正并保留修改记录。

可查:检测结果、操作时间、经办人员

跟进库存与去向

记录库位、周转容器、移库和出库交接。单件可查电池档案;混合加工按批次追溯投入和产出,不虚构到单颗电芯的对应关系。

可查:存放位置、出库单、接收单位

整理报送资料

利用已保存的收货、出库等业务数据准备待报事项,列出缺项和应报日期,补齐资料后再由企业指定人员办理。

可查:原业务单据、待补资料、办理进度

保存核对依据

相关附件和处理记录按企业权限查阅。提交记录与结果核对分别保留,便于解释某条资料从哪里来、由谁处理。

可查:单据附件、提交记录、核对依据
实际溯源界面 · 演示数据

从一颗电芯,查回所属模组和电池包

档案显示来货单位、到货批次、检测结果和出库去向;点击模组或电池包条码,继续查看拆解前的记录。

查看完整截图
综合利用溯源电芯档案:来货单位、所属模组和电池包、检测结果、周转容器装载与出库交接记录
实际系统中的业务演示案例,型号、单位及检测值均为合成演示数据。展示已登记的拆解、检测和出库记录,不代表客户实绩或完整生命周期历史。
报送准备与办理

核对资料,再确认报送结果

已有功能

整理、检查与留存

  • 从收货、出库等记录准备待报事项。
  • 检查编码、单位、日期和附件等缺项。
  • 保留提交记录及外部结果的核对依据。

厂内已保存、云端已同步、外部报送已受理分别显示,不混为同一种“完成”。

了解报送资料管理 →
正式接口接入前

确认企业授权与联调结果

正式国家平台接口尚未完成真实联调验收。接入前需要确认企业主体、适用接口与字段,完成适配和联调后再开通。

尚未开通时,可先使用系统整理资料,再按国家平台现行方式办理填报。演示回执不能作为正式报送证明。

咨询本企业的报送安排 →
政策与系统能力对照

可查阅的政策依据

本页于 2026 年 10 月 7 日核对官方文件。政策条款说明责任,产品功能说明系统可以提供哪些记录与办理支持。

六部门令第 73 号 · 现行

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

第九、十条涉及编码与标识;第二十四条明确报送主体、信息和时限,要求检查编码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。

2024 年第 42 号公告 · 结合后续调整使用

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

第三部分通用要求第 4 项提出建立溯源系统、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开展信息上传。该文件属于行业引导性规范,不是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。

实施时还需要确认

原始编码和历史资料、各岗位登记责任、企业报送账号及办理流程。系统提供记录与查询支持;企业资质、场地安全环保、实物标识和报送真实性仍须按要求落实。

系统内部标签不等同于国家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;使用软件也不等同于取得官方认证或通过综合利用企业公告审核。